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詹益豊 法定代理人 李玉花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 蔡芳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鍾世芬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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