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2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張鴻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張鴻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原住嘉義縣○○鄉○○村○○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張鴻志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張鴻志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或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一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相對人於民國85年5月離家後無故失蹤,前經聲請人向嘉義縣警察局鹿草分駐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法定期限,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理行方不明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又相對人自81年6月4日入境後即未有出境紀錄,亦無在監在押紀錄,其全民健康保險自86年9月8日退保後即未繼續投保,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7年12月26日健保南承二字第1075029971號函檢附相對人全民健保投保歷史及就醫紀錄在卷可稽。另經本院向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函查結果可知,相對人於86年5月10日自位於嘉義縣○○鄉○○村○○00號自宅離家出走後即不知去向,經聲請人於同年9月10日向該分局鹿草分駐所報請協尋,惟迄今尚未尋獲,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107年12月21日嘉水警三字第1070029220號函檢附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告附卷可佐。是相對人已離去其最後之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距今逾7年,音訊全無等情明確,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