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16號
聲請人 陳俊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百冠機電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9月3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百冠機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55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