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70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肆佰叁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873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甲○○連帶負擔10分之8,餘由相對人乙○○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合計11,791元經核:
一、相對人乙○○、甲○○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433元(計算式:11,791×0.8=9,433)
二、相對人乙○○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58元(計算式:11,791×0.2=2,35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