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一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
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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