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繼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繼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繼承表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繼字第22號聲請人乙○○
丙○○共同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表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丁○○係民國七年0月0日出生,原設籍在嘉義縣太保市新埤里五鄰新埤二一四號之一,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死亡,被繼承人在臺留有遺產,現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縣榮民服務處保管中,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女兒,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具狀表示願意繼承,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大陸地區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書各1份為證。
二、查被繼承人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上配偶空白,記事欄載明據警備第二總隊第四大隊(五八) 戎誠 字第848號令註銷原配偶 廖氏 。然依江西省龍南縣公證處(二00六)龍證台字第一五號親屬關係公證書記載,被繼承人有配偶「乙○○」、女兒「丙○○」,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與女兒等詞,依上開親屬關係公證書所載,被繼承人之配偶「乙○○」,是否為「廖氏」無法認定,且與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之公文書所記載之資料不符。茍「乙○○」係被繼承人之配偶,並與被繼承人生有子女丙○○,被繼承人豈會在台灣地區之戶籍謄本公文書未載明其配偶係「乙○○」,並於記事欄載明註銷原配偶廖氏,本件無證據證明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女兒,尚難認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女兒,自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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