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677號聲請人 鄭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另僅有法定順序之繼承人得為繼承,如非法定繼承人,自依法不得繼承,苟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二、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汜泓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林宇蓉 之法定代理人,亦為被繼承人之前配偶,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等件為具。則被繼承人死亡前,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業已離婚,從而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而言即非繼承人。依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