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連穎賢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連穎賢任職貴公司及擔任私人教練獎金計算方式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請提出第三人 鍾幸容 向貴公司解約退費,致債務人106年10月之獎金溢領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返還溢領薪資函件之收件回執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