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14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温醒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温醒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110年1月2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9451號

  被   告 温醒宇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醒宇於民國109年8月14日下午2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飲用金牌啤酒2罐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下午2時15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貿然自新竹縣○○鎮○○路0段00號路旁騎樓處倒車。嗣於同日下午2時20分許,不慎擦撞沿中豐路三段由北往南方向由 黃政助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黃政助受有創傷性腦出血、肺部鈍挫傷、右顴骨骨折、右眼破裂等傷害(右眼破裂傷勢部分,因黃政助於車禍前因白內障及其他原因已喪失視力功能並未生重傷之結果,另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當場於同日下午3時3分許,測得温醒宇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温醒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酒後駕車,於倒車不慎與告訴人黃政助所騎乘機車發生擦撞之事實。

2

告訴人黃政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告訴人之配偶即 黃林秀珠 於偵查中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黃政助於車禍受傷之事實。

3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9年10月26日長庚院林字第1091051172號函及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黃政助因本件事故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4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證明被告温醒宇飲酒後無照駕車肇事酒精吐氣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之事實。

5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報告表(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共14張、事故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及擷取畫面及勘驗報告1份

本件車禍經過及事故現場及警方調查結果等情。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檢察官葉子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張政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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