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1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陳 雪娥
林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15,236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 陳雪娥 於民國(下同)88年9月9日邀同債務人林清福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簽訂放款借據乙紙,借款金額為1,27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自88年9月9日至108年9月9日止,利息均按借據年息計付。
(三)上開借款除已攤還至101年9月9日止,餘欠本息及違約金迄今未清償,依擔保放款借據第9條規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獲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喪失期限之利益,自應付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1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清福、陳│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34%│││515236│雪娥│月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清福、陳│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15236│雪娥│0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