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振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振家│95年9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67606││起│││││元│││││├──┼───┼─────┼──────┼──────┼───────┤│002│新臺幣│王振家│95年9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9.99%│││205835││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振家│95年10月10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7606││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振家│95年10月10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5835││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與聲請人及其他債權人於95年5月9日訂立協議書,就聲請人而言,其發生原因:信用貸款等計2筆債權。
其占聲請人之協議範圍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
又該協議書第3條議定意旨,如相對人未依本協議書按期繳款,則回復各債權人原契約之約定條款辦理。
二、查相對人僅繳足本息至95年9月9日,其後皆未履行協議書,而積欠之本金總金額計273441元,換算原債權之本金─信用貸款(一)本金:67606元【計算式:273441*0.000000000=67606】、信用貸款(二):205835元【計算式:273441*0.000000000=205835】。
三、次查原契約利率與違約金之規定,信用貸款(一)利率與違約金約定部分: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項(利率條件)第5款約定,係固定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算,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計付;信用貸款(二)利率與違約金約定部分: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項(利率條件)第1款約定,係固定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計付。
四、至此,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及原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與違約金,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清償前開本息。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協議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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