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18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318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850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務 人 楊耀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叁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耀正於民國92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11月09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63,307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