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0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085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志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粘启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相對人姓名「粘启堯」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陳報實際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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