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058號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理人 陳宏名 債務人 余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八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