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26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非訟代理人 陳耀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豐照明企業有限公司李訓華林月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
三、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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