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大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伍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大偉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9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12元及費用72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債務人林大偉於104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9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20元及費用14,215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鴻源※105年度司促字第1128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林大偉43117│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8,675元│00000000000│月18日起││點七九│├──┼─────┼──────┼──────┼──────┼───────┤│2│新臺幣│林大偉43117│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38,404元│00000000000│月18日起││點二九│├──┼─────┼──────┼──────┼──────┼───────┤│3│新臺幣│林大偉46367│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922,293元│00000000000│月18日起││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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