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1799號債權人 蕭力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暘泰科技有限公司、 吳爵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按連帶債務應經債務人明示成立,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依聲請狀及附件所示,債務人吳爵宇非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編號8之背書人,請釋明針對該張支票得請求債務人吳爵宇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