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3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萬吉鄭清波 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健文 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1,880元(計算式:16,000+12,500+15,300+54,480+23,600=121,88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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