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94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鄭千貴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刑之酌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法律之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平等正義原則之拘束。依民國95年刪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實施一罪一罰。惟對於部分習慣犯、成癮犯等犯罪,仍應考量是否因適用數罪併罰,致刑罰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受刑人所犯者,僅殘害自己之身體健康,並無危害社會、國人之法益屬較輕之罪行,然原裁定之應執行刑,輕罪重罪相差無幾,就微罪裁定過苛,實不符公平正義原則。請給予合理公平之裁定,及予受刑人改過之機會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再者,亦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先後犯有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徒刑確定在案,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聲請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性質,依上揭法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9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即1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21年9月以下,合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線,於法並無不合。至受刑人所舉事例,均屬其他個案審判中量刑之參考,非本件判決確定後定應執行刑法院所得調查審酌之事項,受刑人執此指摘原裁定有違反比例或公平原則之情事,自無足採。受刑人之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游士珺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搶奪│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易科罰金,以新臺│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101年12月27日│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1日、101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443、3381號││年度案號│偵字第5041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5│102年度訴字第428號(聲請書誤載為102年││││0號│度上訴字第19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30日(聲│102年4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02年7月31││││請書誤載為102年│日)││││6月1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確定││││誤載為最高法院)││├────┼────────┼────────┼──────────┤││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臺上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908││││1552號│4068號│號(聲請書誤載為102││判決││││年度臺上字第4068號)││├────┼────────┼────────┼──────────┤││判決│102年8月2日│102年10月9日│102年7月31日(聲請書│││確定日期│││誤載為102年10月9日)│├───┴────┼────────┼────────┴──────────┤│備註│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467號│││執字第10084號│││├────────┴───────────────────┤││編號1至12業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3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9月(共10罪│有期徒刑9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2月1日│101年12月5日、12月7│102年1月9日││││日、12月12日、12月15│││││日、12月16日、12月│││││19日、12月22日、12月│││││28日、12月29日、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443、3381號│新北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78號│├───┬────┼───────────────────┼────────┤││法院│新北地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28號(聲請書誤載為102年│102年度訴字第90││││度上訴字第1908號)│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30日│102年4月30日(聲│102年6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02年│請書誤載為102年│││││7月31日)│6月2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最高法院│新北地院││││誤載為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908│102年度臺上字第│102年度訴字第90││││號(聲請書誤載為102│4068號│5號││││年度臺上字第4068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31日(聲請書│102年10月9日│102年9月30日│││確定日期│誤載為102年10月9日)│││├───┴────┼──────────┼────────┼────────┤│備註│新北地檢102年度執更│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字第3467號│執更字第3468號│執字第11869號││├──────────┴────────┴────────┤││編號1至12業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3月。│└────────┴────────────────────────────┘┌────────┬────────┬────────┬────────┐│編號│7│8│9│├────────┼────────┼────────┼────────┤│罪名│搶奪│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1年(共││││易科罰金,以新臺│5罪)││││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2月10日│102年6月2日(│102年7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02│7月11日、7月13││││年6月16日)│日、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364號│偵字第16211號│偵字第18439號│├───┬────┼────────┼────────┼────────┤││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易字第25│102年度審訴字第││││1186號│98號│1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5日│102年10月31日│102年11月13日│├───┼────┼────────┼────────┼────────┤││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易字第25│102年度審訴字第││││1186號│98號│179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1日│102年11月25日│102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3719號│執字第15273號│執字第399號││├────────┴────────┴────────┤││編號1至12業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3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共2│有期徒刑7月(共2││││罪)│罪)││││││├────────┼────────┼────────┼────────┤│犯罪日期│102年7月9日│102年7月7日、7月│102年7月8日、7月││││12日│1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8439號││年度案號││├───┬────┼──────────────────────────┤││法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13日│102年11月13日(│102年11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02││││││年7月12日)││││││││├───┼────┼────────┴────────┴────────┤││法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79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99號││├──────────────────────────┤││編號1至12業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3月。││││└────────┴──────────────────────────┘┌────────┬──────────┬──────────┐│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6日│102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772號│字第7459號(聲請書誤││││載為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370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35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16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度審訴字第2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13日│103年3月13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35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16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19日│103年4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084號│第10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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