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9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967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6樓債務人乙○○
6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陸佰零貳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