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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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桀誌 (原名 張維寿 )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張桀誌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為同條例第8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從事計程車駕駛職業,因於民國103年5月間發生車禍致聲請人腦溢血合併施予正住院治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喪失工作能力,無法工作,並領有低收入戶卡,加上配偶收入減少,為支付生活費之需求下,乃分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限用卡、信用貸款,是聲請人積欠上開債權人共計新臺幣(下同)3,589,301元之債務無法清償,又聲請人另積欠民間債權人 黃勝兆 500,000元、 張維德 318,768元,合計聲請人之債務金額為4,408,069元,而聲請人無工作收入,每月領有房屋租金補助5,000元,名下僅有郵局存款108元、土地銀行存款1,451元,無其他財產,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是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前置協商,惟聲請人無收入,且身體不佳無法工作,也有資產公司之債務致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協商不成立,故聲請人顯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目前積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債權人黃勝兆、張維德,債務總額為4,408,069元;且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有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書、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借款契約書、借據在卷可稽。而聲請人身體健康不佳無工作,並無收入,每月領有房屋租金補助5,000元,僅有郵局存款108元、土地銀行存款1,451元,而無其他財產,亦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安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市低收入戶卡、身心障礙證明、郵局存款明細表、土地銀行存款明細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足憑。又聲請人陳報每月生活支出分擔房屋租金1,733元、伙食費5,000元、分擔水電瓦斯費333元、雜費500元、交通費500元、分擔市話費50元、手機通信費750元、分擔網路費83元、醫療費320元,業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戶籍謄本、健保申保表、仁仁清潔服務中心收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臺灣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及收據、瓦斯估價單、中華電信帳單、遠傳電信費帳單附卷可參。綜上,足認聲請人確實身體健康不佳致無法工作而無收入,且聲請人名下僅有郵局存款108元、土地銀行存款1,451元外,無其他財產,而聲請人之債務總額尚餘4,408,069元,堪認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清償債務。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對於上開未償債務應已不能為清償,當甚明確。此外,本件聲請人亦無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4年8月28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 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