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宇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賭博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
0年11月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賭博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加重詐欺未遂罪、侵害社會法益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其中加重詐欺未遂部分高達228罪,惟犯罪時間甚為緊接,而圖利聚眾賭博犯行則係招攬賭客登入網站簽賭,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加重詐欺未遂罪圖利聚眾賭博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228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1日至104年3月25日107年7月某日至108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4年度少連偵字第38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5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109年度原上易字第25號判決日期109.02.11109.10.2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17號109年度原上易字第2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7.09109.10.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47號(發監執行中)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228號(發監執行中)(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