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工程違約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3號聲請人 林鉦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柴柏宇 即德宇水電工程行間請求工程違約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