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原告 黃淑敏 被告 呂玉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聲明及答辯理由均詳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玉珠、 施嘉南 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關於被告呂玉珠被訴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前開規定,原告向被告呂玉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且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法官郭峻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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