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5號上訴人 黃堅聘 被上訴人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徐開宇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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