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債務人 洪李阿素 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理人 蔡智明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諶鴻達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蔡孟燐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代理人 黃煒倫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鋐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經核並無違誤。其餘因行使撤銷權後,債務人無力繼續償付返還約新台幣(下同)192,305元,而應對受益人 洪慧盈洪貴福 行使之回復原狀請求權。為避免另行提起訴訟,增加管理人報酬、訴訟費用之清算財團支出,而無法確定結果是否有利,造成全體債權人受償減少及延宕,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人,請求選任管理人,對受益人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或償還;其餘同意或視為同意僅就可分配之財產606,275元分配,終結清算程序。其後由法院參酌債務人之情狀,另行裁定免責或不免責者。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12人,占已申報無擔保債權人過半數,合計債權2,922,193元,占已申報無擔保總債權額64.59%,亦過半數,類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20條規定,議決同意通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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