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交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乙○○台北市○○路○○○巷○○號一樓
戊○○台北市○○路○○○巷○○號一樓原告與被告丁○○、丙○○、甲○○間請求土地交換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交換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肆仟零柒拾元,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叁萬玖仟元,共計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叁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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