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 林家葳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吳孟育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卓育佐 律師被告 東女 慈聖宮法定代理人 林進福 被告 林淵池
林城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被告 林佩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系爭245、246地號土地面積依序為1719、167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66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均為8分之1,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79萬8400元(①(1719+1673)×1/8×6600元=0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8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