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聲請人即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相對人即被告昀昜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益充 被告 廖彩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
9月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3本金欄關於「3,598,027元」之記載,更正為「3,598,07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裁定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