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659號債權人 莊政吉 上列債權人莊政吉因與債務人 何友春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莊政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相關證物所載,其積欠貨款係積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友春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債務人,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積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積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三、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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