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 蘇文志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 楊文興 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與楊文興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曾聲請訴訟救助,經屏東地方法院於103年6月10日裁定准予救助,有該院103年度救字第22號卷可稽。
聲請人於該事件第一審判決後,上訴本院,該訴訟救助之效力,既及於上訴審,則其再向本院重複聲請救助,自無實益,應予駁回其於103年12月29日所為之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