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11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鄭崑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玖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2年08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300元。
二、相對人至95年11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40975元未按期給付,其中40975元為自92年08月27日起至95年11月9日止之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帳務資料。證三:申請書。證四:約定條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51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崑儀│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0975││起│││││元│├──────┼──────┼───────┤││││民國95年11月│至104年8月31│年息20%│││││10日起│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崑儀│民國95年11月│至清償日止│月息300元│││40975││10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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