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訴人 賴奉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0元;上訴人賴奉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8,362,945元(計算式:38,199,735元+160,010元+(32,002元÷30×3)=38,362,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23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陳逸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