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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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即
李寶信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王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許文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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