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3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3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訴字第22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淑盡選任辯護人阮皇運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1156號),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月馨書記官薛淑玲通譯賴素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丁○○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丁○○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美容○○○養生館」之實際負責人,在櫃檯負責接待客人、介紹消費方式及安排服務之小姐、收受客人之消費金額等工作;於民國102年9月2日晚間,為增加客源,竟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在上址媒介、容留服務小姐甲○○,為前來消費之男客乙○○,以雙手撫摸男客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之猥褻行為(俗稱「打手槍」),其計價方式為按摩2小時收費新臺幣(下同)1400元,由服務小姐與店家六四分帳(服務小姐收取消費金額6成、店家收取消費金額4成),另加收500元由服務小姐自行取得,丁○○即藉此方式以營利。嗣於同日晚間9時5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查獲正在為男客乙○○「打手槍」之服務小姐甲○○而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31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出勤表1張、「○○○○美容○○○養生館」消費單22張及「○○○男女美膚專業中心」違規單3張,均僅係關於該「○○○○美容○○○養生館」服務人員出勤、業績、薪資及顧客前往上址消費之資料,查無證據足資證明上揭物品係供被告犯本案圖利容留猥褻犯行所用之物,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書記官薛淑玲
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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