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3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9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智鴻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48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元曜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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