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隆賢選任辯護人粘怡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09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