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91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張怡菁 訴訟代理人 王逸頎 律師
李兆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以樵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