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9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95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佳穎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7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佳穎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⑴證據部分補充「訊據被告鍾佳穎固矢口否認有何相姦之妨害
家庭犯行,辯稱:卷附MSN聊天對話內容是個人性幻想,並未與 周文隆 發生性行為云云,然查,上開被告與周文隆相姦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周文隆於偵查中結證明確(見99年度他字第5830號偵查卷第42頁),並有被告寄發予周文隆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2份、MSN交談記錄等在卷可憑;衡諸卷附上開電子郵件列印及MSN聊天對話內容,係以極端直接、露骨之文字,向被告表達對於兩人已發生之性行為過程歡愉貪戀,及期待繼續與被告為性行為之慾望,被告亦自承該內容係伊與證人周文隆之對話過程,而非單純幻想性行為之過程,被告亦多所附和,是認證人周文隆於偵訊中之證述,當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⑵另所犯法條部分補充「所稱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
單一之犯意,著手實行單一行為,而該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分數個舉動以反覆施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該反覆施行之數個舉動,可認為包括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82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自98年5月起至99年2月24日止,先後多次與證人周文隆所為相姦之犯行,主觀上當係基於單一之相姦犯意,著手實施各該相相姦之舉動,且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反覆施行,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揆諸上揭說明,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二、審酌被告明知不應與有婦之夫相姦,竟與告訴人之配偶發生性關係,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所為危害他人家庭和睦,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姵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馨嬋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