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勝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勝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蕭勝楠因犯附表所示共3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鄭珓銘【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不能安│有期徒刑│107年3│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7年10│臺灣橋頭│107年10│臺灣橋頭│││全駕駛│2月,如│月30日│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月26日│地方法院│月26日│地方檢察│││致交通│易科罰金││署107年│107年度││107年度││署107年│││危險│,以新臺││度速偵字│交簡上字││交簡上字││度執字第││││幣1,000││第946號│第63號││第63號││7673號││││元折算1│││││││││││日││││││││├─┼───┼────┼────┼────┼────┼────┼────┼────┼────┤│2│毒品危│有期徒刑│107年4│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7年11│臺灣橋頭│107年12│臺灣橋頭│││害防制│4月,如│月1日晚│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月27日│地方法院│月18日│地方檢察│││條例(│易科罰金│上9時為│署107年│107年度││107年度││署108年│││施用第│,以新臺│警採尿回│度毒偵字│簡字第20││簡字第20││度執字第│││二級毒│幣1,000│溯96小時│第1739號│87號││87號││412號│││品)│元折算1│內某時許││││││││││日││││││││├─┼───┼────┼────┼────┼────┼────┼────┼────┼────┤│3│毒品危│有期徒刑│107年9│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8年1│臺灣橋頭│108年2│臺灣橋頭│││害防制│4月,如│月4日晚│地方檢察│地方法院│月10日│地方法院│月12日│地方檢察│││條例(│易科罰金│上8時為│署107年│107年度││107年度││署108年│││施用第│,以新臺│警採尿回│度毒偵字│簡字第27││簡字第27││度執字第│││二級毒│幣1,000│溯96小時│第2575號│21號││21號││1508號│││品)│元折算1│內某時許││││││││││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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