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勞小字第23號原告 蘇志煒 被告 鄭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於民國110年8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卷第161頁),核原告變更聲明部分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經被告聘用為臨時工讀生,約定於107年11月28日起至12月3日止至臺北市信義區世貿中心工作。
詎被告於107年11月30日突以原告發傳單時遭客人投訴為由,將原告解僱,原告雖向被告表示並無遭客訴之情事,然被告卻稱原告僅係臨時工,其得逕予解僱,原告不服,表示欲對被告提告,被告則回稱「要告就去告啊!那我錢就不給你了,神經病」等語,原告立刻報警並阻止被告離去,被告竟故意動手毆打原告並趁機逃跑,原告因此受有身體健康之損害,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2萬元。嗣原告於108年5月間對被告提起告訴,然被告竟於電子郵件中辱罵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為此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6萬元;被告更利用原告應徵工作時交付身分證影本所得知之原告父母姓名,於附表一所示電子郵件中侮辱原告之父母、祖父母,侵害原告隱私權,被告亦應為此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2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曾到庭陳述:被告並未毆打原告,是原告傷害被告;兩造雖確實於電子郵件中互相辱罵,然起因係原告先於108年5月31日以電子郵件辱罵被告所致,被告因此受有精神傷害而就診,況原告提告被告刑事案件部分,業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傷害行為部分: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項規定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參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6
7號裁判意旨),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故意對其為傷害之行為,造成其身體健康受到侵害,則依前開說明,應由原告證明被告主觀上係故意傷害原告。然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11月30日對其為故意傷害行為,致其受有頸部擦挫傷併拉傷、左耳殼挫瘀傷、左手肘挫瘀傷、右臉擦傷、前胸壁挫傷等傷害,固提出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為證(見卷第249頁),惟兩造當天係因口角衝突,原告欲阻止被告離去而相互推擠,兩人並數度發生拉扯、被告亦曾勾住原告頸部向下壓制,經周圍人阻止後,被告始趁機離去,而被告前開手段係為排除原告之侵害,而非以故意之暴力手段傷害原告等情,業據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屬實,而原告對被告所提傷害等告訴,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8713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再議後,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9年上聲議字第9935號駁回確定(見卷第229-231頁、第235-237頁); 佐以 被告當日與原告拉扯中亦受有傷害,此業據被告提出診斷證明書及受傷照片等附卷可稽(見卷第175-187頁),而原告自陳其當日確有「使盡全力」阻止被告離去(見卷第63頁),則被告為排除原告阻止其離去之力道,於拉扯中造成原告受傷,即非難以想像,是被告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傷害原告之意圖,顯難逕予認定,而原告復未能就被告故意對其為傷害之行為乙節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其主張為可採,是原告主張被告故意為傷害之侵權行為,據此請求精神慰撫金2萬元,難認有據。
㈡名譽權及隱私權部分:
⒈按民法上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
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隱私權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乃人格權之一種,並為民法第195條所明定,其保護範圍包括個人私生活不受干擾及個人資訊之自我控制(司法院大法官第689號解釋意旨參照)。個人隱私資料乃為保障私人領域之安適生活免於他人侵擾,通常不欲人知,且為我國個資法保障之範疇,自係隱私權保障之客體,則該等隱私資料,是否揭露,或得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均係該個人自主控制之資訊隱私權,倘未經該個人之同意,擅自揭示其個人資訊,於揭露之同時,即已侵害他人之隱私權。
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發送電子郵件之方式,對原告及其父母
、祖父母辱罵如附表一所示內容等情,業據其提出電子郵件翻拍之照片為證(見卷第69-11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卷第16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採信,然被告否認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之情形。查,被告所寄發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係以一對一非公開方式為之,並無使特定第三人知悉,原告雖認此已足以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惟此屬原告個人主觀上自我評定,其所造成係原告內部名譽感之損害,尚非一般社會大眾之觀感,而名譽權受損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並非以原告個人感受為準,則被告所為客觀上既未造成原告個人評價之貶損,且原告迄今亦未提出被告有將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傳播於他人之行為,則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電子郵件構成對其名譽權之不法侵害,並無可採。又被告雖於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內容載明原告父母姓名,然該電子郵件係寄送予原告,除未對外揭露外,更未散佈於其他第三人,並未侵害原告之隱私權,是原告主張被告附表一之電子郵件內容侵害其名譽權及隱私權,因此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並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亦非有據,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原告雖聲請本院向其在職之補習班調查原告工作狀況,證明原告並非有問題之人(見卷第294頁),然上開待證事實與本案爭點並無相關,原告聲請調查證據核無必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一:被告寄發之電子郵件內容(見卷第143-157頁重複部分不予贅載)編號日期(民國)內容1110年5月31日正合我意,當初不告你是公司的規定,但你這麼有病,精神出了嚴重狀況,不告你真的說不過去耶,妳爸爸媽媽是怎麼樣生養教育你這種低賤的雜種?怎麼會放出來跟狗一樣四處吠呢?法院見囉,爸爸媽媽大概是狗,生出來的一個沒有家教精神病的賤種2精神障礙,精神病就不要丟你爸爸媽媽爺爺奶奶的臉,出來丟人現眼,關到精神病院關一輩子不要出來鬧好嗎?精神病?不敢回應了?狗賤種3精神病?很嚴重,吃藥吃了沒?還是吸毒吸太多?4你真的很可憐ㄟ,三十幾歲了精神還有障礙,是不是妳爸爸媽媽還要為你把屎把尿阿,好可憐喔5小賤種,我真的很期待看到妳爸爸媽媽下跪求我的樣子ㄟ6畢竟養了一個精神病的智障兒子,他們也是千百個不願意阿7神經病,賤種,爸爸媽媽都不要的垃圾8希望你各人造業各人擔,不要妳爸爸媽媽下跪來求我9叫妳爸爸媽媽出來跪下來為你道歉,我考慮放過你,畢竟你精神病很嚴重也活得不容易又沒有家教沒有教養10好啊,垃圾爸媽生出來的垃圾兒子,歡迎喔!垃圾神經病11你只不過是個人渣,還想告,低能死了,精神病就精神病12精神病,你吃藥沒?還是吃毒吃傻了阿,屁孩一個甚麼狗爛毛13全家吃毒?14還是全部都是精神有病有障礙?15死一死吧,吃毒吃太多的神經病垃圾,你爸媽真的很丟臉,我看看喔,他們的名子, 蘇金池何素貞 ?16蘇金池,何素貞兩個大概也是吃毒然後沒教育好小孩,讓小孩頭腦有問題,有缺陷的,妳認識他們倆個垃圾的小孩嗎?其實最好不要垃圾,因為就是兩個垃圾生出來的狗賤種,全家都有病,爺爺奶奶那代大概也事吧17108年6月1日歡迎喔垃圾,你先辱罵我的,垃圾人,去死一死吧兩個雜種生出來的賤種18我還你爸媽兩個垃圾生出來的毒蟲神經病,被我嗆到不敢回話害我少了樂趣,嗨毒蟲吸毒吸到頭腦神經病?19毒蟲你打字可以快一點吧?還是其實神經病回復很慢?你爸媽過得好嗎,死了沒?20你這種垃圾毒蟲神經病,到底怎麼存活到現在的啊?是你媽媽當妓女養活你嗎?你爸爸大概就是三七仔當歸公,你從小從妓院出生的吧,吸毒吸傻了?21死毒蟲法院見,真的很期待你這種毒蟲,頭腦有洞的精神病人渣,可以在法院見到你,直接跟妳說妳就是個毒蟲人渣,郵件罵真的很不爽,當初要不是公司要我放過你這條狗,我也不會對你這麼客氣,你知道嗎?你只是我放過的一條狗而已,死毒蟲22欸毒蟲神經病發作沒?期待你再寄信來喔,我每天就是看你是個笑話,你爸媽生你生得不錯,讓大家笑。妳知道嗎,神經病可以吃藥治療,還是你腦殘沒藥醫?23你還有錢印彩色喔,毒蟲24廢物神經病毒蟲,你遺有沒有別的說法?你爸媽沒教好你喔,抱歉忘記你沒家教,垃圾一個25欵妳精神病記得吃藥喔,關心你,你爸媽大概也在吸毒沒時間理你,畢竟你是我養的狗,我總要關心你吧26請你一定要多列印,到時候難看的是你誒,你慢慢印黑有沒有錢影印?怕你所有錢都拿去吃毒和看精神科了27你知道其實我把你當笑話看嗎?毒蟲連律師都請不起只能自己寫訴狀,呵呵,也是拉全家都把錢都去吸毒了,哪可能有錢請律師,希望法院見的時候,你不要太絕望,這世界對你這種垃圾很不友善,廢物,我放過的一條狗而以,一直吠28108年6月2日你是個笑話,我現在不想浪費生命跟你繼續聯繫,你就等著被告吧,法院見,希望你當天清醒點,不要吃藥被驗出吃毒,掰掰,蘇志煒29律師在等你,你有錢請嗎?神經病一個
附表二:訴訟費用明細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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