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奕湘 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玫燕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陳報目前任職於「井野板前料理」,請陳報是否領有年
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暨112年4月至112年9月止之『薪資證明書』,以明聲請人之薪資數額(不得以聲請人自行提出之切結書替代)(聲請人前已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
㈣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0年10月13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調解時已有提出,則僅需補提出自聲請調解時至本裁定送達後之資料即可)。
㈤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由該承保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之證明文件,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老農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㈨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一輛(即車牌號碼:000-000、三陽廠牌、2008年出廠)之現值估價單。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依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所出聲請人之合作金庫雲林分行帳戶歷史
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於111年10月21日有第三人 呂雅雯 匯款600,000元、另有2筆30,000元跨行匯入聲請人之上開帳戶,而聲請人於當日即分別以10,000元、10,000元、10,000元、630,015元網路轉帳,請說明上開款項之匯入、匯出之原因。
依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所提出聲請人之台新銀行台幣帳戶歷史交
易明細,其中111年10月25日至111年10月31日短短之7日間,有次數高達229筆之歷史交易,且數額超過萬元、數十萬元,甚至超過百萬元之轉入、轉出之紀錄頻繁,請說明上開轉入、轉出頻繁之原因,及金額超過萬元之轉入、轉出之用途及原因。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
公告112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如房屋租賃契約書、電信費用、水電費、加油費用之收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