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債權人中港THEONE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宜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義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滯納金新臺幣4,5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㈡提出債務人莊義庠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道○段000號15樓之2)。
㈢提出債務人「莊義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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