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重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美雅
         賈俊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7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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