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美雅
賈俊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7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