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19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代理人 陳沿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一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卷附合約書影本,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依首揭規定,仍應由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專屬管轄。次查,債務人林一誌已遷出臺中市北屯區軍榮一街址,現設籍於臺南市將軍區,已非屬本院管轄,本件債權人僅依據卷附合約書第14條主張以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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