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4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劉秉亮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玉嬌
劉政原 何慧珠
一、債務人蔣玉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叁萬陸仟伍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佰壹拾伍萬叁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肆佰零捌萬貳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蔣玉嬌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政原、何慧珠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