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71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蓮心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附設啟智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嘉義縣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監護人。
三、指定嘉義縣政府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甲○○自民國97年7月3日起入住聲請人啟智中心,又甲○○因中度身心障礙,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聲請鈞院對甲○○為監護宣告。再甲○○未婚、無子女,其父親乙○○及姊姊丙○○已歿,其母親丁○○及姊姊戊○○亦均為身心障礙者,故甲○○並無適當之親屬得為監護人,為此爰聲請選定嘉義縣政府為甲○○之監護人,及指定嘉義縣政府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甲○○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嘉義縣政府為監護人,及指定嘉義縣政府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⒈聲請人之陳述、服務對象契約書影本。
⒉戶籍謄本、除戶謄本。
⒊甲○○、戊○○、丁○○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⒋嘉義縣政府以112年2月1日府授社身福字第1120018485號函表示對於本件無意見。
⒌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甲○○為智障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對甲○○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嘉義縣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甲○○之最佳利益,另指定嘉義縣政府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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