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503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促字第 2503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5033號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債 務 人 乙○○債 務 人 丙○○債 務 人 丁○○上三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九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