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191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黃智華

蘇偉譽

被告 蔡永霖

訴訟代理人 蔡先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30元,及其中新臺幣7,165元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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