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4240號債權人金宏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岡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錦煌 即安大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所載,安大企業社之負責人已變更為 陳亮谷 ,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安大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